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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保法保障民眾權益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前,課稅資料的調查,僅規定於稅捐稽徵法中;而納保法施行後,除本法外,財政部另訂定「稅捐稽徵機關調查程序應行注意事項」加以規範,保障民眾權益。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指出,除調查時間及地點外,上述注意事項也同時規定調查人員應迴避的情形;又調查進行前,除因通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均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如有選任代理人或表示偕同輔佐人,於代理人或輔佐人到場前,被調查得拒絕陳述或接受調查等。且納保法施行後,各稅捐稽徵機關均備妥錄影錄音設備,除有維持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外,被調查者可要求就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對民眾權益之保障更加周延。

稅務局表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9-23
  • 發布日期: 2018-05-1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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