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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土地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土地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土地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出售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得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所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並未以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出售時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為要件。所以,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及重購退稅要件,得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或撥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4-12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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