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支票依一般票據處理原則兌付
支票遺失補發相關規定如次:
一、未逾兌領期支票:
◎載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遺失→檢附臺灣銀行臺中分行「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式3份,申請重新
簽發退稅支票。
◎未載「禁止背書轉讓」支票遺失→除須向臺灣銀行臺中分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外,尚需向地方法院辦
理公示催告及聲請除權判決並於取得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後,再逕向付款行庫臺灣銀行臺中分行領取退
稅款,無須另行補發支票。
二、已逾兌領期支票:
檢附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及逾期支票。
(個人:身分證影本、營利事業:中央《或地方》政府核發之核准函、設立《或變更》登
記表、公司登記事項證明書影本(擇一即可)及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財團法人:法人
團體證明影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支票有效兌領期間為開票日起1年內,超過1年則無法兌領。
●退稅支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含)元以上除劃線外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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