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後仍可於繳納截止日前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仍得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向當地稽徵機關補行申請。

該局表示: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10%,而一般用地稅率需根據土地漲價幅度適用不同稅率,其稅率級距為20%-40%之間,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土地稅法第34條之1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雖未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得於繳納截止日前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對於符合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之納稅義務人,應主動向該局提出申請,才能享受節稅的優惠。

民眾如果有地方稅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洽詢。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3-0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東山分局第三股
  • 點閱次數: 2308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