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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性選物販賣機及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應課徵娛樂稅之範圍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許多商家會在店門前擺放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這是屬於電子遊戲機之一種,為現行娛樂稅法第2條第6款規定應課娛樂稅之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具娛樂性選物販賣機其功能如與投幣式電動夾娃娃機類同,亦屬於現行娛樂稅法規定應課娛樂稅,應按每台每月查定營業額標準計徵娛樂稅;如未辦登記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並應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您,經營該類場所或提供娛樂設備之營業人均應於事前向營業場所所在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遭受處罰。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8-01-0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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