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以匯款方式給付酬勞,如未另立收據免貼用印花

(臺中訊)日前有民眾詢問,建築師收受業主電匯設計費款項,逕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者,是否一定要另立收據貼用印花稅票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由職業者如建築師、會計師、代書等業務上獲得報酬之收據,依規定應按銀錢收據貼用印花稅票。惟業者若以匯款方式支付勞務費,可以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免再取具執行業務者收受該款項之收據,既未另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若業者以匯款回條作為記帳憑證,但執行業務者仍另立收據交予該事業者,則仍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7-08-1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8593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