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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免納印花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規定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係表彰保險經紀人受託轉交保險費之文件,核屬印花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核對數目所用之帳單」,免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34條將「委託代繳保險證明」修正為「代收轉付保險費收據憑證」,均為證明繳交保險費之人確有委託保險經紀人將保險費轉付保險業之文件,其修正前後該憑證之性質並未改變;且保險公司已就收取保險費開立收據與要保人,並
由保險公司依法繳納印花稅,依此,該憑證免納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21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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