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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可按比例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部分供營業使用,部分供住家使用,且使用面積可明確劃分者,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可按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分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嗣後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如無營業、增加或減少營業使用面積),除影響房屋稅外,亦影響地價稅之核課,民眾務必於使用情形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影響權益。如有任何問題,請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該局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12-1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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