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如於管制期間內,因特殊因素遷出戶籍而用途未變者,免予追繳該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重購自用住宅管制之規定,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但如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情形發生,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經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無出租或供營業者,可免予追繳原退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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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後於管制期間內將戶籍遷出應否追繳原退還稅款釋疑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9-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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