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持和解、調解筆錄或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繳納印花稅。

(臺中訊) :梧棲王先生來電詢問,持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作成之調解書,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否需繳納印花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當事人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即應按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印花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04-26624146接401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9-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67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