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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籍證明書不作為產權或其他證明使用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民眾常因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其他事項等需要,申請房屋稅籍證明書作為房屋產權及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文件,但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的是核發當日房屋稅籍資料,並不能作為產權、建築日期或其他證明使用。
該分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房屋稅籍證明書僅是證明課徵房屋稅之內容,並無法作為房屋產權之證明用;另房屋起課年月之記載,僅表示開始課徵房屋稅之日期,並非就是房屋建築完成之日。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086969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9-0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0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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