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強制執行法第98條更明定拍賣之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不以登記為要件。那麼該由誰負責繳納當年度地價稅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係以每年的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原則上以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之地價稅。但因強制執行或法院判決等不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如果承買人8月31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無論是否有至地政機關辦竣登記,8月31日前當年度的地價稅即向承買人徵收;反之,如果9月1日以後才取得權利移轉證明書‚則當年度地價稅仍向原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如果您對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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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土地8月31日前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者,當年度地價稅向買受人課徵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8-26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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