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持調解筆錄或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應課徵印花稅

當事人持至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核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就不動產部分按金額之1‰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稅範圍。調解筆錄或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而書立,持憑證辦理物權登記,應依法貼用印花稅,若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非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如對印花稅有其他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財政稅務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7-19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1945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