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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於客房設置具有伴唱設備功能之視聽設備應課徵娛樂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旅館業於客房設置兼具伴唱設備功能之視聽設備,不論有無額外收取費用,都是屬於娛樂稅的課徵範圍,應課徵娛樂稅。營業人應於營業前向該局所轄分局辦理娛樂稅代徵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徵所漏稅額外,還會被處以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或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上開業者,應於開業前向該局所屬轄區分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民眾若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0800-086969洽詢,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5-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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