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公告資訊 > 稅務新聞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自用住宅供他人設立戶籍,如無出租之情形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住在外埔區的郭小姐最近要將自用住宅用地出售,但有朋友寄居在她戶籍內,詢問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只要符合下列規定,即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1.未適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3.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4.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5.自用住宅建築完成1年內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供他人設立戶籍如確無出租之情形,且符合土地稅法相關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 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洽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6,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18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666
至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