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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故遷出戶籍,雖然仍居住該地,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所以,為了子女就學問題而將戶籍遷出時,就算實際仍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在戶籍遷出期間,就無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若為了小孩就學而遷戶籍時,請特別注意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一位,仍於自用住宅用地坐落房屋上設籍,才能符合規定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免因一時疏忽而無法享受優惠稅率的好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086969或撥04-225850001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1-08-11
  • 發布日期: 2016-04-1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 點閱次數: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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