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自用住宅用地,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查獲地上房屋供營業或出租使用,依規定將自使用情形變更之次期按實際供住家及非住家面積比率改課地價稅並補徵差額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如已供營業使用、出租或全戶籍遷出,土地所有權人應於30日內主動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未於期限內申報經查獲者,除追補短繳稅額外,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以免受罰!
如果您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適用上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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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土地,經查獲非供住家使用,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1-19
- 發布日期: 2016-04-13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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