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土地如實際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請於5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向土地所在之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符合規定者,稅務局即可據以課徵田賦。
申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需實際供作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等土地。如符合申請要件者,應於上開申請期間內提出申請。
原核准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若因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發生所有權異動情事者,而仍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使用,新所有權人仍應於5月1日至5月31日重新提出申請,如未重新申請者,將從取得土地之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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