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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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小陳終於買了人生第一間房屋,全家人高高興興入住新屋,到了5月收到房屋稅單,卻發現怎麼不是自住用的稅率?經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才知道房屋要適用自住用1.2%優惠稅率,是需要設有戶籍登記並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
地稅局說明,房屋稅新制自113年7月1日實施後,自住用房屋的適用要件,除了須無出租、無營業,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在3戶以內,還必須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在每年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期開徵的房屋稅才可以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
地稅局進一步表示,常有民眾陳情反映,認為自己明明是首購族,且房屋確實是供自己和家人居住,政府規定要遷入戶籍才算是自住用不合理。對此,地稅局補充說明,法律規定必須「辦竣戶籍登記」,是為了建立客觀且全國一致的認定標準,民眾若未於期限內完成設立戶籍與提出申請,當年度房屋稅就必須按其他非自住用稅率2.6%至4.8%課徵,與自住用稅率相比,稅額相差2倍以上。
地稅局特別提醒新購屋的民眾,可以在取得房屋申報契稅時,於契稅申報書附聯先行勾選申請自住用房屋,並在3月22日前完成設立戶籍,當年期即可適用自住用稅率;若申報契稅時未勾選,則須在3月22日前完成設籍並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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