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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鄰房屋打通自住使用 符合條件可合併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率

  • 張貼日:202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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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日有民眾詢問本人與配偶分別持有相鄰房屋將房屋打通作為家庭居住使用但戶籍僅設其中1處,是否可以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房屋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另外土地面積也有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符合上述條件者,即可按較優惠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雖然稅法規定須辦妥戶籍登記且有1處限制,但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如果所有權人同屬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因應自用住宅需要而將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者,可以合併認定為「1處」,只要於其中一戶設立戶籍登記,即可適用最低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減輕家庭稅負負擔

稅務局提醒,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請於地價稅開徵40(922)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若逾期申請,就只能從次年起適用。另外,當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該局申報,以免被補稅處罰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全智慧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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