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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收據 要繳納印花稅

  • 張貼日: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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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請領醫療給付及向保險對象收取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可免徵印花稅;但如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收取不屬健保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則應依印花稅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地稅局說明,一般常見的醫療費用收據,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假牙裝置費、植牙費、眼科雷射開刀或醫學美容等,即非屬健保給付範圍,應由開立收據之醫療院所按收據金額4‰繳納印花稅。舉例來說,陳小姐自費10萬元接受眼科雷射開刀,付費後診所開立收據交付,依規定應由診所貼繳400(100,000元*4‰)之印花稅。

地稅局提醒民眾,收受醫療收據時,除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金額達250元以上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費用,應留意收據上方是否有加蓋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或有無貼足印花稅票,發現有逃漏情事時,可檢具收據正本向該醫療院所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

因印花稅採輕稅重罰原則,為避免印花稅票漏貼或銷花不合規定而遭受處罰,地稅局呼籲各醫療院所,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也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採用網路申報自行列印繳款書或使用網路電子繳稅。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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