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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房屋稅,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請務必3/22前申報!

  • 張貼日:2026-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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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現為按年計徵,且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房屋使用情形有所變動,請務必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以前(即 3 月 22 日,遇假日順延)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申報,以免錯失當期適用優惠稅率之機會。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的時間點會直接決定適用優惠稅率之年度,房屋若有變更使用情形,致稅額減少者,於當期準時申報,即自當期適用;逾期申報或變更後致稅額增加者,則自次期開始適用;稅額經核定後,若未來使用情形未再變更,則無需每年申報。

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或 04-22585000 按1 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官網(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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