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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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減輕低收入戶之經濟壓力,低收入戶所有的房屋,如供自己居住且無營業情形,納稅義務人可檢具區公所核發的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已核准免稅但已屆期限者,將依市政府社會局通報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繼續給予免徵房屋稅,毋須再重新提出申請,核准免徵房屋稅期間,係以低收入戶證明登載之有效期間為限;但低收入戶身分經註銷,再核准者,則應重新申請房屋稅減免。此外,該規定僅適用低收入戶住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中低收入戶住宅房屋並不適用。
如您對房屋稅仍有其他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