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貼日: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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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於每年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及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設立戶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林先生名下土地之房屋係供自用住宅使用,其至戶政事務所遷入戶籍時,可一併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戶政機關將主動通報稅務局受理該申請案,民眾不用再至稅務局申請。惟如係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土地所有權人仍需透過網路或臨櫃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建議民眾可多加利用該局官網(https://www.tax.taichung.gov.tw)線上申辦申請,以節省您寶貴的時間。
如有任何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