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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處土地地價稅要享用自用稅率,須有符合規定之人設立戶籍

  • 張貼日:2026-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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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訊) 近日接到民眾來電詢問,夫妻名下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如何才能都享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原則以一處為限。

該局說明,第2處以上的土地如果也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則需要有成年直系親屬設立戶籍,如土地所有權人之成年子女、成年孫子女、父母、祖父母、女婿、媳婦、公婆及岳父母都可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若想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每年的9月22日,遇假日順延)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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