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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遷出戶籍小心不優惠

  • 張貼日:2025-12-31
  • 點閱次數:122

(臺中訊)民眾名下有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土地,經申請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2‰節省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包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以一處為限等,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之土地,須向本局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之土地且未變更用途者,免重覆提出申請,但仍要注意,如需將戶籍遷出該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該原戶籍內,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倘設籍人遷出或死亡致戶籍變成空戶,縱仍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要件;嗣後如再遷入戶籍符合要件者,應重新提出申請,始可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地價稅優惠稅率申請的截止日為每年9月22日,為當年度就可以享用優惠,記得在截止日前提出申請,已經提出申請而適用優惠稅率,若同一所有權人且使用情形不變即可以一直享有優惠,不必每年申請喔。

如對地方稅有任何相關問題,歡迎撥打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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