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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屋取得的房屋,須依規定報繳契稅

  • 張貼日: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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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年來,不少地主會提供自己的土地,與建設公司簽訂「合建分屋契約」,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完工後地主再分回部分房屋,這樣的情況是否應繳契稅?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合建分屋由建商出資興建房屋,雙方約定地主為使用執照起造人之一,則會被視為以土地交換建物,應申報繳納契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贈與或交換等原因,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之起造人申報納稅;換言之,上述情形,地主以土地作為投入,而建設公司負責出資興建房屋,雙方再依契約約定分配土地及房屋,並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申請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此情況屬於以土地換取房屋之不動產交換型態,所以地主應按契價2%課徵交換契稅;此外,如果交換取得房屋核定契價大於被交換土地的公告現值,除等值部分應按交換稅率核課外,另外差額部分,須按6%稅率核課契稅。

合建分屋案件逐年增加,但實務上仍有許多民眾誤解,以為用土地換取房屋不屬於買賣或贈與,因而忽略申報,稅務局提醒,簽訂合建分屋合約時,請務必注意,若以地主名義申辦建造執照、使用執照,應留意契稅申報義務,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逾期申報,每逾3日將加徵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15千元。若經查獲短報、漏報,還會被處以13倍罰鍰,請民眾切莫輕忽。

 民眾如果仍有疑問,歡迎利用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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