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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遭侵占未判決確定前 使用牌照稅仍由原車主繳納

  • 更新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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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若車輛遭他人占用,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車主才能向稽徵機關申請由占用的實際使用人繳納使用牌照稅。

        地稅局舉例說明,小安與大雄為國小同學,因小安的自小客車遭竊,大雄基於多年情誼,將自己平常較少使用的越野休旅名車借給小安代步,豈料小安竟意圖侵占,並與大雄斷絕聯繫,大雄只好向法院告其侵占,同時向地稅局詢問是否可以不繳使用牌照稅。

        地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的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若車輛遭侵占並經法院判決確定後,車主可向地稅局申請將侵佔期間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改向實際使用人課徵,但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地稅局提醒車主,若有類似車輛私權糾紛,應儘速尋求法律途徑解決,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蒙受更多損失。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地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由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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