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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情形變更後需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 更新日期:2024-09-20
  • 點閱次數:14809252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房屋短暫出租或營業使用,只要日後租約終止或停止營業,原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維持不變。但依法土地變更使用後再回復自用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再次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
  該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為2‰,一般用地稅率則自10‰至55‰累進,為享有優惠稅率條件之一為土地無出租或營業行為,若有出租或營業,原按地價稅優惠稅率課徵的土地因其用途顯已變更,自然無法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將改按10‰至55‰累進稅率徵收地價稅。為再次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即便營業或出租時間極為短暫,土地恢復自用住宅使用依規定仍須重新提出申請,未再申辦者,將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可多利用該局全球資訊網、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下載中稅e把照APP等線上管道申辦地價稅優惠稅率,彈指間即可完成申請,省時又省力。民眾如仍有疑義,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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