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服務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車輛借他人使用未稅行駛仍以車主為處罰對象!

  • 張貼日:2022-12-09
  • 點閱次數:14809335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表示,車輛長期借朋友使用,一時忘了繳納使用牌照稅,近日因違規被警察當場查獲,已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須處罰鍰,民眾詢問可否以朋友為處罰對象?

    稅務局表示,車輛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未稅行駛公共道路,原則上以車輛所有人為處罰對象,除非有車主不明之情形,才會改罰使用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滯納期滿後使用(含行駛及停放)公共道路遭查獲,除應補稅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因此該局籲請車輛所有人,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受罰。

    如果民眾尚有疑義或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