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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5年列管期間內,戶籍遷出將追繳原退還稅款

  • 張貼日:2022-11-09
  • 點閱次數:14809332

(臺中訊) 土地增值稅核准重購退稅後,如重購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自用住宅以外之其他用途,將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重購退稅的新購土地,5年管制期間內,土地所有權人須持續持有土地、無出租營業情事,且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1人於原戶籍內,以免遭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說明,重購地設籍人如因疫情關係出境逾兩年,在戶籍遭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登記前,須將其他符合規定之人(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避免因戶籍遷出後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遭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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