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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基準日前出售土地仍需繳納地價稅

  • 張貼日:2022-09-29
  • 點閱次數:14809297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是8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於年度中因土地買賣或贈與等原因,辦理移轉登記,不論當年度實際持有土地期間長短,8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應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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