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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死亡後,如該免稅車供同戶籍另一身障者使用,稅務局將會主動追朔自死亡次日起接續免稅

  • 張貼日:2022-09-14
  • 點閱次數:14809458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8款規定,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已申請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因原身心障礙者死亡,惟該車另供同一戶籍另一身障者使用並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將由地方稅務局主動追溯自死亡次日起接續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原供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身心障礙者使用而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於身心障礙者死亡後,即應自死亡翌日起恢復課稅,但如該車輛仍供同戶二親等之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並已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核准者,經地方稅務局查明該車確實供同戶二親等之另一身心障礙者使用,該局會主動追溯自身心障礙者死亡翌日起接續免稅,無需由民眾申請,主動維護身障者權益。

     民眾如有使用牌照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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