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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中將不動產遺贈與受贈人(非繼承人)應繳納印花稅

  • 張貼日:2022-07-13
  • 點閱次數:14809290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父親以代筆遺囑指定他與表妹平均繼承其父親所遺留之土地,是否要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立遺囑人所立遺囑中將其所有不動產遺贈給受贈人(非繼承人),其經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物權登記者,因具有贈與不動產契據性質,應按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僅有該君1位繼承人,可直接持遺囑辦理繼承登記,但其表妹並非法定繼承人,而係受遺贈人,其所受遺贈部分因具贈與不動產性質,仍應就該部分繳納印花稅,並申報土地增值稅後始可向主管機關辦理繼承登記。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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