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服務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重劃後土地經繼承再移轉時不得扣除被繼承人之重劃費用

  • 張貼日:2022-06-07
  • 點閱次數:14809291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後,於辦竣繼承登記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費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繼承重劃後土地,因並非支付重劃費用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原土地所有權人(即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致土地價值上漲之數額及其他土地之自然增值,均已於繼承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繼承土地再移轉時,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其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基於租稅公平考量,其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不得扣除被繼承人名義之重劃負擔費用,亦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優惠之適用。

民眾如想了解土地增值稅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04)225850001轉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