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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 張貼日:2022-04-12
  • 點閱次數:14809433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1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包含151cc以上機車及111年上期營業用車輛),已於4月開徵,提醒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仍未接獲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

    該局說明,本(111)年度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為41日至430日止,因繳納末日適逢星期六為例假日及全國銀行業於52日(星期一)勞動節補假,繳納期間順延至53日(星期二)止。

    該局進一步說明,配合稅捐稽徵法修正,調降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應加徵滯納金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最高加徵百分之10;如逾30日仍未繳納者,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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