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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仲介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 張貼日:2021-05-10
  • 點閱次數:14809521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委託不動產仲介業者代為銷售或租賃房屋,所立之契約書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該局說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所書立之委託銷售(租賃)契約書,如僅規範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事宜,尚無需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委託契約與印花稅法所稱之承攬契約性質不同,承攬契約係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係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局提醒,不動產代銷經紀業者受起造人或建築公司委託代理銷售不動產,如有約定代理人需負責完成市場調查、廣告企劃、現場銷售執行或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等工作,並約定完成後能獲得佣金報酬者,則該契約兼具有承攬契據性質,應依印花稅法規定按金額千分之1繳納印花稅。

    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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