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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設籍人,應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 張貼日:2021-05-04
  • 點閱次數:14809379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設籍人母親死亡,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所有權人質疑仍有兄弟姊妹設立戶籍於該地,為何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是以,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原設籍人是母親,符合規定;而兄弟姊妹非直系親屬,自不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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