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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無建物權狀房屋,繼承人應辦理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申請

  • 張貼日:201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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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陳小姐的父親於日前過世,遺有東勢區一棟未辦保存登記無建物權狀房屋,不知要如何辦理繼承該房屋?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指出,被繼承人遺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應先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後,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協議書,並填妥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申請書至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事宜。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依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欠繳房屋稅的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登記。如納稅義務人無欠繳以往年度房屋稅,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即自申請之當月起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

    有關地方稅之相關規定,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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