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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廠房,可否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1)

  • 張貼日:20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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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上開減半徵收之廠房除了需為自有外(如公司組織為公司所有、獨資企業為負責人所有),尚需為合法登記之工廠,又依財政部1024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013360號函釋:「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尚難謂其屬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故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廠房不適用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之規定。

納稅人如有其他疑問,歡迎利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民眾權益所提供的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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