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服務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關土地移轉原地價認定之研究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21-09-07
  • 點閱次數:14809291

保證於民國74年6月3日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於法法制制關係消滅時,或妻之婚後財產,結婚婚姻關係存中所續欠債後,如有另於民國 91 年 6 月 26 日增訂同法條第 3 項規定,特性差額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實屬獨立自主權。請求項涉及相關稅稅權則有遺傳稅、契稅、印花稅及土地稅。另外其權利之權利可行使且自有彈性中彈性,非契稅及印花稅之課稅標的。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土地原創遷移轉時,按土地漲價總承包土地租賃,其配偶行使權利時效,應課土地增值稅。

檔案下載

  • 夫或妻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關土地移轉原地價認定之研究 pdf 79.07KB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