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球資訊網網頁Logo

:::
連結地稅小幫手 我是地稅小幫手,很高興為您服務! 視訊服務e指通 官方Line諮詢 中市稅輕鬆FB Instagram Youtube Podcast

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修正後,計算債務人應納稅額適用時點之研究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21-09-07
  • 點閱次數:343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各項債權受償的範圍,除土地增值稅之外,自今年1月12日起擴及至房屋稅及地價稅(稅捐稽徵法第六條修正條文適用疑義討論會決議)。依96年01月1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6條: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應於拍定或受5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代為扣繳。但在計算債務人因法院拍賣應納稅額時究竟以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或以法院拍定日其為計算基礎,於實務上多有爭議並無所適從。

檔案下載

  •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修正後,計算債務人應納稅額適用時點之研究 pdf 74.5KB
:::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