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日期:2024-12-27
- 張貼日: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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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 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 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本規範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核准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