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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未收到稅單。

  • 更新日期:2025-03-11
  • 案例日期:2016-09-01
  • 點閱次數:14809290

使用牌照稅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

案情概述

車輛未稅使用公共道路經處罰,申請人主張未收到稅單。

前言

申請人因使用牌照稅罰鍰事件,不服本局 105 年 7 月 20 日中市稅法字第○號裁處書所為罰鍰處分,申請復查。

主文

維持原處分。

事實

申請人所有○號自用小客車應納 104 年使用牌照稅,經本局填發繳納期限訂至 104 年 4 月 30 日之繳款書,委由郵政機構辦理送達,逾滯納期滿仍未完納。嗣同年 9 月 16 日行經臺中市東山路二段,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規定,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獲(違規單號○),經本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應納稅額新臺幣(以下同)1 萬 1,230 元 0.3 倍之罰鍰計 3,369 元。

理由

  1. 按「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 1 日起 1 個月內一次徵收……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 25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分別為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及第 28 條第 1 項所明定。次按「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不能依前 2 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 2 份,1 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分別為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第 1 項、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74 條所明定。 再按「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一、1 年內經第 1 次查獲者,處應納稅額 0.3 倍之罰鍰……」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規定。末按「……依本法第 74 條第 1 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單 2 份,1 份黏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 1 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於何時受領文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效力。……」為法務部 92 年 7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20026106 號函所釋示。
  2. 系爭車輛因滯欠 104 年使用牌照稅,復使用公共道路為警方查獲,乃處應納稅額 0.3 倍之罰鍰。 
  3.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未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通知書云云。 
  4. 按使用牌照稅法第 10 條明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 4 月份徵收,稽徵機關於開徵期間除例行公告外,迭以發布新聞稿、電台廣播、公共看板、網站登刊等方式宣導諭知未依限繳日期完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或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罰鍰,車輛所有人原即負有積極注意按年繳稅之義務,而非消極待有接獲繳款書時,始願遂行之。卷查系爭車輛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限繳日期訂至 104 年 4 月 30 日止,經本局委由郵政機構遞送至車籍登記地,亦為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同其復查申請書所載地址)「臺中市南屯區○號」一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遂依行政程序法第 74 條所定方式於 104 年 3 月 31 日將文書寄存於臺中嶺東郵局,此有送達證書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郵局 105 年 8 月 17 日中管字第○號函附卷可稽,徵於寄存送達原不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縱應受送達人遲延或未實際領取該文書,亦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送達之日期,而生送達之效力。準此,申請人既於系爭 104 年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後,逾滯納期滿仍未完納,嗣經查獲該車有使用公共道路情事,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論處。又系爭車輛查屬 1 年內經第 1 次查獲者,本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28 條第 1 項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應納稅額 0.3 倍之罰鍰,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結語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及第 49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附註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本決定書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請加附繕本 1 份)依訴願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經由本局向臺中市政府提起訴願。

檔案下載

  • 使用牌照稅 105 9.pdf 下載 133.5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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