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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土地部分面積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屬建造房屋應留之法定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不合。

  • 更新日期:2025-03-10
  • 案例日期:2017-01-01
  • 點閱次數:14809937

地價稅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4條及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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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述

系爭土地部分面積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屬建造房屋應留之法定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不合。

前言

申請人因 105 地價稅事件,不服本局所為處分,申請復查。

主文

維持原處分。

事實

申請人所有本市○區○段○地號土地,原申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申請部分面積無償供公眾通行之私設巷道使用,因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不符,本局爰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定其 105 年地價稅為新臺幣 874 元。

理由

  1. 按「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 交通……等所使用之土地……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分別為土地稅法 第 6 條及第 14 條所明定。次按「本規則依土地稅法第 6 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 25 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所稱供公共使用之土地,係指供公眾使用,不限定特定人使用之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分別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 條、 第 4 條及第 9 條所規定。再按「本法所稱建築基地,為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其分割要件及申請核發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為建築法第 11 條所明定。又「本辦法依建築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發布前,已提出申請或已領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內依法留設之私設通路提供作為公眾通行者,得准單獨申請分割。」分別為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以下簡稱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 1 條及第 3 條之 1 所規定。末按「……所謂『建築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係屬下限之規定,對申請建築之基地範圍內,建築完成後所留設之空地,縱令其面積超出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仍應視為法定空地管理,其分割應依上開辦法第 4 條辦理……」、「關於『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發布後,原核准之建築基地為共同使用,其私設通路未計入法定空地, 各戶建蔽率均符合規定,且基地所有權人願提供作為供公眾通行,如確經套繪管制無重複使用申請建築之虞者,得依上開辦法辦理分割。」、「69 年 5 月 5 日『土地稅減免規則』修正發布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雖經查明確實作為巷道無償供公共使用,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無免徵地價稅之適用。」分別為內政部 75 年 6 月 4 日台(75) 內營字第 398154 號函、77 年 3 月 5 日台(77)內營字第 575888 號函及財政部 94 年 10 月 4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772630 號函所釋示。
  2. 系爭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雖部分面積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惟屬建造房屋應留之法定空地,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規定不合,爰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定其 105 年地價稅。 
  3. 申請人復查主張略以,系爭土地部分面積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依法其法定空地之面積及比例為何?併附建築師事務所所繪之圖面,佐證已超過依法所留之法定空地面積,其超過部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本文規定應免徵地價稅云云。 
  4. 按所謂「建築基地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係屬法定下限空地面積之規定,倘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完成後,其所留設之空地面積超出應留設之法定空地,仍視為法定空地管理,觀諸首揭內政部函釋甚明。次按所稱建築基地,係供建築物本身所占之地面及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建築法第 1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而建蔽率係建築面積占基地面積之比率,其成立之目的,乃為都市保留相當之戶外空間,防止建築用地過分稠密使用,是依建築法令建造房屋,均應留設一定比例之空地,以維護優良生活品質。是以當建築面積低於法定建蔽率面積之部分,該空地仍屬建築物其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其未依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將超出之法定空地分割前,仍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自不符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其意旨經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裁字第 673 號裁定及 96 年度判字第 1516 號判決所肯認。是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空地雖有超出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其未依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分割前,縱有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均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本文免徵地價稅之規定。卷查系爭土地上有 1 棟 2 層樓建物,領有改制前臺中(縣)65 建都營使字第○號建築物之使用執照,依其所載法定空地面積欄為空白,建築地址臺中市○區○新莊○巷○號(即為○區○段○建號),此有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105 年○月○日中市都秘字第○號函及改制前臺中縣雅潭地政事務所○雅建字第○號建物所有權狀附卷可憑。是系爭土地為○區○段○建號建築物之建築基地,依其建築使用執照未有記載法定空地面積,縱該建築基地範圍內之空地超出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面積,而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然未經依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分割前,按首揭內政部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意旨,仍視為法定空地管理,未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 條免徵地價稅之規定。準此,系爭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定其 105 年地價稅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結語

基上論結,本件申請復查為無理由,爰依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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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價稅 106 1.pdf 下載 111.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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