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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行政執行分署的傳繳通知,應如何繳納稅款?

  • 更新日期:2024-09-20
  • 點閱次數:14809311
  • 張貼日:2017-03-20

一、便利商店繳納:欠稅金額未滿3萬元之行政執行案件,可持下方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納,無需支付手續費。
二、購買郵政匯票郵寄:可至郵局購買匯票,受款人抬頭寫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分局」,郵寄到本局所屬各分局,承辦人於代為繳納稅款後,會將繳納收據寄給納稅義務人。
三、補開繳款書,持至金融機構繳納或掃瞄QR-Code繳納:可持傳繳通知至本局所屬各分局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開立繳款書,本局所屬文心分局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設有代收稅款公庫,納稅義務人可直接繳納;如至各分局開立繳款書者,可到金融機構繳納;亦可透過行動裝置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掃瞄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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