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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土地已於9月份出售,為何還須繳納地價稅?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4-15
  • 點閱次數:14809916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在8月31日以前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新所有權人繳納全年度地價稅,不按月分攤;在8月31日以後辦竣土地移轉登記時,由原所有權人繳納該年度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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