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受重大災害,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3月22日)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逾期申報者,自申報之次期開始適用。經核定後減免原因變更者,以後免再申報。毀損面積達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若毀損面積達3成以上而不及5成者,減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