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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未申報繳納契稅者,可否變更納稅義務人?

  • 更新日期:2024-09-20
  • 張貼日:2016-03-28
  • 點閱次數:14809316
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在辦理房屋買賣移轉時,無論房屋是否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買賣雙方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主管機徵機關申報契稅,須俟申報且完納契稅後,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才能申請變更為買受人名義。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將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該最高之怠報金,業已修正並經 總統98年12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3271號令公布,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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