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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的標案,廠商與之簽訂電子契約,是否應課徵印花稅?

  • 更新日期:2025-01-15
  • 點閱次數:14809276

  1.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之電子化採購機制,透過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進行採購決標後,與得標廠商採電子簽章方式簽訂之政府採購電子契約,屬於我國境內書立之憑證,為印花稅課徵範圍,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1. 得標廠商依上述機制與本市政府機關簽訂電子契約,應繳納之印花稅須至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如因憑證甚多可向該局申請彙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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